************中學,北至張莊街;原用途為農用地19030平方米(喬木林地)、建設用地94平方米(公路用地),變更用途為體育用地。
2.本次土壤調查在調查地塊內共布設土壤監(jiān)測點位6個,分別為T01/S01、T02、T03、T04/S02、T05、T06/S03,在地塊外東北側約200m上風向林地處無明顯污染痕跡、受干擾較小的區(qū)域布設1個對照點;地塊內6個柱狀樣采樣點位(含3個水土共用點),1個場外土壤對照點,共采集土壤樣品23組(含平行樣3組);最小采樣深度為2.0m,最大采樣深度為7.0m。本次調查在調查地塊內布設3個地下水監(jiān)測點位,建立3口臨時監(jiān)測井,為S01、S02、S03。
3.根據所有土壤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分析,其結果均低于《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表1,2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的要求,其中氨氮參考《河北省地方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》(DB13/T5216-2022)中二類用地篩選值1200mg/kg,總氟化物參考《深圳市地方標準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篩選值和管制值》(DB4403/T 67-2020)中二類用地篩選值10000mg/kg,檢出值均未超過該值。通過與對照點的檢測結果分析,場地內各點位檢測因子數(shù)值與對照點不存在顯著差異,場地原有使用未對場地的土壤環(huán)境造成污染。
4.根據所有地下水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分析,其結果均未超出相應指標的Ⅳ類限值標準,滿足《地下水質量標準》(GB/T14848-2017)中相應指標的Ⅳ類限值標準要求,石油烴(C10-C40)未超出《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、風險評估、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、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(guī)定》(滬環(huán)土〔2020〕62號)中第一類用地篩選值1.2mg/L。
5.風險篩選結果表明,該調查地塊檢出污染物均低于相應篩選值和標準限值,因此,判斷該調查地塊符合未來規(guī)劃體育用地(二類用地)的土壤環(huán)境質量條件和要求,且無需開展詳細調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