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號 | 審批部門 | 項目名稱 | 設定依據 | 行政相對人名稱 | 行政許可證件或決定書及其文號 | 許可日期 |
1 | 漳州市薌城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 |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,或者生產經營場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發(fā)生變化,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、排放量、排放濃度增加,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(設區(qū)的市級權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)第十九條;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)第二十一條第一款;3.《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)第三十九條;4.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》(環(huán)境保護部令第48號)第三條第二款 | ******有限公司(分廠) | ************6X002Q | 2025/7/2 |
2 | 漳州市薌城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 |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,或者生產經營場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發(fā)生變化,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、排放量、排放濃度增加,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(設區(qū)的市級權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)第十九條;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)第二十一條第一款;3.《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)第三十九條;4.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》(環(huán)境保護部令第48號)第三條第二款 | ******有限公司 | ************64001U | 2025/7/2 |
3 | 漳州市薌城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 |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,或者生產經營場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發(fā)生變化,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、排放量、排放濃度增加,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(設區(qū)的市級權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)第十九條;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)第二十一條第一款;3.《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)第三十九條;4.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》(環(huán)境保護部令第48號)第三條第二款 | ******有限公司 | ************1A001U | 2025/7/2 |
4 | 漳州市薌城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 | 新建、改建、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,或者生產經營場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發(fā)生變化,或者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、排放量、排放濃度增加,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(設區(qū)的市級權 | 1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二號)第十九條;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號)第二十一條第一款;3.《固體廢物污染環(huán)境防治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8號)第三十九條;4.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》(環(huán)境保護部令第48號)第三條第二款 | ******有限公司 | ******MA3329CP15001L | 2025/7/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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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公示時間:自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7日屆滿。
二、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: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》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告的行政許可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,可以自公告限期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,也可以自公告限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。
三、聯(lián)系方式
電話:0596-******。
******服務中心3樓C27薌城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局窗口(36300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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